五金为了适应我省普通高中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规范普通高中设置标准及管理办法。现将我委制定的《福建省普通高中设置标准及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中教处。
第一条为适应我省普通高中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创造一个适合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育人环境,加强学校建设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体育官方,不断提高普通高中教育质量、办学水平和效益,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及综合中学的普通高中部(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本规定是对普通高中设置和办学的基本要求,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此规定加强学校建设和管理,使所有普通高中达到规定的学校设置标准,并根据学校办学规模、教育教学和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和要求,不断充实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条 普通高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文化科学、劳动技能和身体心理素质,发展学生的个性和特长,为高等学校输送合格的新生,为社会各行各业输送素质较高的劳动后备力量,有侧重地对学生实施升学预备教育或就业预备教育,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各类专门人才奠定基础。
第五条设置普通高中,要根据需要和可能相结合的原则,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在市(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和指导下进行。
第六条 设置普通高中,要以县(市)为单位,合理安排学校布局,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积极引导普通高中向多样化的办学方向发展,妥善处理普通高中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关系,努力形成高中阶段教育的合理结构,促进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
第七条设置普通高中,要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及其巩固提高的基础上,发展事业规模,以满足社会经济、教育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接受较高文化层次教育的需求。
第八条新建普通高中的校址一般办在县(市)城关地区或人口较多的镇所在地。学校环境应符合教育教学和卫生保健的要求。
第九条设置普通高中,应具备一定的学校规模,注重规模效益。学校预定规模一般应达到18班个以上,现在规模应在12个班以上。单独设置的高级中学,城市学校以24至 30个班为宜;农村学校以18至24个班为宜。综合中学的普通高中部可以设置12个班。每班学生数以40至50人为宜,不得超过54人。
第十条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结构合理、人员素质较高的学校领导班子。校长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包括同等学力)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教育思想端正,熟悉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业务,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配备有能满足高中教育教学需要且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现阶段专任教师学历达标率达到65%以上,教职工编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具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满足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和师生生活需要的校园和校舍。生均校园用地面积不低于表1的规定,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表2的规定。
第十四条有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各类教学和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使用面积和规格符合表2要求)体育官方。实验室配备至少达到4人1组进行实验操作的条件。有从事实验工作的技术和管理人员。按照有关学科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教师的演示实验开出率达到100%,学生的分组实验开出率达到80%以上。
第十五条教师和学生阅览室分别按不低于教师总数的30%和学生总数的10%设座。生均藏书量不少于25册,报刊种类达到100种以上。有必要的工具书、教学参考书、音像资料和计算机软件等。有专职图书资料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具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体育活动场地,生均场地面积指标不低于表3的规定,有400米标准环形跑道(位于城市市区的学校至少有300米环形跑道),有篮球场2个,排球场1个。有基本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设施和器材。
第十七条学校设有卫生室,卫生室的器械与设备按教育部规定的Ⅱ档标准配备,并备有必要的常用药物。
第十八条具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生活服务用房。教工住宅不宜建在校园内,应纳入城镇规划统一安排建设。学生宿舍按每人居住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设置。有条件的地方应扩大寄宿生比例,建设寄宿制普通高中。
第十九条学校布局基本合理,校园整洁,做到净化、绿化、美化;校园生均绿地面积达到1平方米;校园道路畅通、坚实平整,消防车能通达每幢建筑物;卫生、消防、供水、排水、供变电等设施齐全。
第二十条学校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实施素质教育,严格执行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全日制普通高中课程计划,按规定要求选用教材,安排教学时间,组织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学校有稳定的教育经费来源,保证国拨教育经费和公用经费扣除物价上涨和教职工调资等因素后做到逐年增长;教职工的工资和政府规定的奖金,各种补贴、津贴、福利等能够全部兑现体育官方,按时发放。
第二十二条已批准设置招生的普通高中,必须根据招生和在校生规模扩大等情况的变化,进一步充实和改善办学条件,以满足教育教学的需要。对达不到基本办学条件和要求的普通高中,市(地)教育行政部门应要求其限期整改或减少招生规模或暂停其招生。
第二十三条普通高中设置(含筹建)、复办、调整或停办均应由办学的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批准,设置及复办的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登记,调整或停办的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以上达标高中的复办、调整及停办须由市(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普通高中的设置,一般分为申请筹建和正式设置招生两个步骤。筹建工作必须自批准之日起三年内基本完成,筹建期间一般不安排招生,个别确已具备招生条件的,可同时申请试招生。
第二十五条申请筹建普通高中应按下列内容,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时上报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筹建的普通高中,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本规定第三章的要求积极筹备和建设,待达到普通高中设置基本条件和要求后,申报正式设置招生。经市(地)人民政府批准和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后,正式列入招生计划和会考计划。
第二十七条申请停办或调整普通高中应按下列内容,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报告停办或调整理由及善后安置计划。
第二十八条凡不按本规定的程序申报审批,擅自筹建、改建、复办以及擅自招生或停办、调整的,市(地)教育行政部门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置,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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